江苏财政全力支持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苏财社〔2014〕25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省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494.8万,占人口总数的19.65%;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224.5万,城乡“三无”老人为20.56万,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59.1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属地管理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三、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方式
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