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

30.12.2014  21:14

  中国江苏网12月30日讯 严格实施问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受助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确定救助“四大原则

  今年1到10月份,我市各级救助机构救助864名流浪未成年人,其中市救助站救助308名流浪未成年人。

  《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四大原则”,即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原则,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原则,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

   多部门齐抓共管

  《意见》明确了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发现后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在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时,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完善救助保护网络

  《意见》要求,建立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保护网络,进一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村(居)委会救助联络点三级救助保护网络。严格实施问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受助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