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5.08.2017  12:05
苏财工贸〔2017〕64号

  各市县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现将文件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6〕4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以上2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按照苏财企〔2006〕4号、107号存储的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通知到经办行将风险抵押金转入本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相应撤销本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做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衔接的投保、续保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三部门名义形成专题报告,并附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附件:1.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

            2.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