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今日正式施行 重典治乱,处罚额度提高数倍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现行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后10多年来所作的一次较为全面、重大的修改。12月1日,这部新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我国仍处安全事故高峰期
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将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安监总局介绍,此次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三方面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措施、加大力度;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违法成本偏低。为此,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新的安全生产法中,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次新法加大了对企业隐患的处罚力度,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说。
此外,较大幅度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之前处罚额度提高了2—5倍。“就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来说,这是最高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张建华表示。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职业终身禁入”。
针对一些企业“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的安全生产法建立“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挥监督合力。
强化企业责任和政府监管
企业拒不停产停业,监管部门可强制执行
为确保企业责任落实到位,新的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并且企业还应建立相关监督考核机制。具体来看,今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为强化政府监管,新的安全生产法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为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又提出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对其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其执行决定。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强化了基层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