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12.12.2014  18:22

      12月8日,常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制度层面对各级党委、政府共同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施办法》共分5章15条,包括总则、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奖惩、附则等内容。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党委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各级党委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同时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和机构,并根据辖区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状况配齐配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

      《实施办法》还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所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终述职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常州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