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可享受的劳动待遇成市民热议话题

01.04.2016  12:35

 

昨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开始实施,孕产妇可以享受的劳动待遇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记者从我市相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每年都会发生数起孕产妇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的案件。

 

  保胎期间被辞退 公司此举不合法

 

这两天,已经怀孕9个月的刘女士不得不拖着沉重的身子,四处搜集证据,证明她和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以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年前,刘女士和我市一家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仍保持劳动关系。去年夏天,刘女士怀孕,因身体不适请病假一个月。病假期间再次参加产检时,刘女士被告知“胎盘前置”,需要卧床休息,她通过网络再次向公司负责人提出病假申请,之后便安心在家保胎。可一个多月前,刘女士发现,自己的社保被停缴了,到人社部门查询得知,公司以“旷工”为由,已经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

 

自己明明请了假,公司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刘女士认为公司已经违法,要求公司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补缴她在病假期间的社保费用,补发病假工资。协商无果,刘女士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我市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春霞接下了这个案子。她分析,除非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孕产妇的劳动关系,刘女士所在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目前,薛春霞正在帮助刘女士搜集合同到期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期间工资被扣 二胎妈妈勇敢维权

 

张女士在我市一家私企工作,去年,她生育了二胎,生产前后共休产假四个月。她发现,在她请产假期间,企业停发了她的工资。上班后,她要求企业补发她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企业称,因张女士生育的是二胎,不享受相关待遇,拒绝她提出的要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薛春霞介绍,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次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且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拒换岗被解雇,准妈妈获经济补偿

 

周女士原本是我市一家机械公司的文员。去年年底,公司面临资金周转压力,需要裁员,因周女士怀孕,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和她的劳动关系,便将她安排到一线车间担任质检员。车间油污等异味较重,周女士认为会对她和宝宝的健康产生影响,拒绝换岗,企业便以她不服从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周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她获得2万元赔偿。

 

我市也有其他遇到与周女士同样情况的准妈妈,个别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将孕妇调至不适宜的岗位,变相逼迫孕妇自行辞职。

 

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卫进介绍,遇到这样的情况,准妈妈们可以说“”。《劳动法》第61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有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孕产妇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12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可按病假来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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