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纪监上"紧箍咒"
“在该院近期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中,侦查一组承办的张某受贿案《报请逮捕书》对逮捕必要性论证不到位,法律条款引用不全,且类似质量问题在该组承办的其他案件中先后多次出现。根据本院《关于在司法办案中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的意见(试行)》,对相关案件承办人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案管、监察部门。”8月19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案管科、监察室联合对近期所办案件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承办人作出“点名”通报。
过去,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往往比较局限,主要针对有无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不公、不廉等情形,以及平时干警日常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等,而实践中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较为罕见,一般性的纪律作风监督并不直接涉及司法办案工作。对于案件管理部门来说,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往往只是通知承办人员整改,监督的“刚性”不强。而随着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权运行各环节的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姜堰区检察院《关于在司法办案中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的意见(试行)》应运而生,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纪检检察部门有针对性地介入司法办案活动,实施跟踪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监督,与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的管理监督既有所区别,又有所关联。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围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形;是否存在检察人员利用办案职权收受贿赂、接受吃请等司法不廉情形;是否存在廉而不为、廉而低效等不敢担责,不认真履职的情形;是否存在案件质量问题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情形等。
为了进一步理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司法办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姜堰区检察院逐一梳理出需要重点排查和预防的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当事人权益、不严格执行过问案件报告制度、超越职权清单越权办案、办案效率低下、对案件质量问题不积极落实整改等19类行为,为加强司法办案中的纪检监督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抓手。
在监督方式上,姜堰区检察院同时赋予纪检监察部门以更多的职权,如参加或列席检委会,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和案件卷宗,调阅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走访案发单位,约谈相关诉讼参与人,协同案件管理部门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信息,同步载入相关人员的司法、廉政档案,作为错案责任追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及各类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形及时向院党组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意见,真正做到让纪检监察在规范司法工作中踏石留印,抓铁有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