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住院,丈夫不管不问法院判决

13.06.2015  13:36

 

女子患病,没有生活来源,而她的丈夫不仅不给付生活费,且拒绝承担医药费。无奈之下,女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判决,其丈夫对患病妻子负有扶养义务,应支付妻子50%的医疗费用,并承担每月500元的生活费。

 

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2006年1月,朱女士与姚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矛盾,自2011年起,朱女士长期在娘家居住,儿子一直跟随朱女士生活。2012年6月,姚某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与朱女士离婚,后撤诉。2013年11月、2014年7月,姚某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都没有获准。

 

今年1月,朱女士在医院查出患乳腺癌,并住院治疗,到4月份,共花费医疗费35438.2元,目前仍在治疗之中。朱女士多次要求姚某支付医疗费,并给付自己生活费,都被姚某拒绝。没有生活来源的朱女士只能将丈夫告上法庭。

 

丈夫称无力扶养

 

在法庭上,姚某辩称,他和朱女士长期分居,当初朱女士怀孕时,他曾表示过反对生育。妻子生育后,他前往岳父母家照料又遭到朱女士家人拒绝。如今他的生意亏损,没有能力支付朱女士的生活费、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朱女士在患病治疗中,不能从事劳动,无法获取经济收入,而治疗疾病本身需要大量支出,双方的孩子也随朱女士生活,抚养孩子也需要费用,因此,朱女士有权要求丈夫扶养。

 

法官介绍,朱女士与丈夫虽然感情不和,但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妻子应承担扶养义务,朱女士患病至今姚某置之不理显然也是不当的。姚某不仅要支付妻子的医疗费,也要照顾妻子的生活。姚某辩称没有能力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但仍应当积极筹集资金为朱女士治疗,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责任。

 

法院判决丈夫必须履责

 

最终法院判决,因朱女士仍处于治疗阶段,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被告应当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以50%为宜。至于生活费,考虑朱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姚某收入状况等因素,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婚姻法中的规定不仅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将给付扶养费明确为扶养义务履行的表现形式,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