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奇葩证明” 必须理性
今日热词:奇葩证明?西安的张先生30年前曾看过精神科,此后正常生活。日前在办理协议离婚,工作人员得知他经历后,要求他开具证明,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前段时间,舆论密集曝光“证明我妈是我妈”、“证明我没犯罪””等。因此,很多网友看到这条新闻后,也自然而然地将其列入“奇葩证明”——又是权力刁难个体。
但这次可真是一个误会。首先,民政部门完全是照章办事。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张先生有精神病史,如未痊愈或复发,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申请就不能受理。因此,鉴定其精神状态确有必要。其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是出于善意。精神病遭到刺激后容易复发,如果张先生的前妻真的趁其发病时与其办理离婚,就很容易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有其合理性。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证明是奇葩证明?什么样的证明是合理证明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证明都是画蛇添足的,即使某些被认为是“奇葩”的证明也确有存在的合理性。拿“证明我妈是我妈”来说,这是公民在出境前填写“紧急联络人”时需要用到的。如果没有证明,任由公民随意虚构一个“紧急联络人”,那就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因此,不能一遇到证明就大呼“奇葩”。
“奇葩证明”的问题在于,一些从政府部门信息数据库中可以轻易调取的信息,本不需要公民亲力亲为去证明,但却非要公民为此跑断腿。因此,界定证明奇葩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涉及公民信息的重复采集,公民已经配合政府部门采集过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信息,就不应该再次费时费力去证明。
对于各类证明,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清理“奇葩证明”势在必行,但不能为此把一些应该保留的也一概取消,否则反而损害公民权益。 (湖北 段思平)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