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认真做好环境微量物证鉴定业务变更登记工作

19.03.2017  04:07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环境微量物证鉴定业务变更登记的通知(苏司通【2017】9号)》精神,扬州及时对本市有微量鉴定业务的机构进行核查,认真做好相关机构鉴定业务及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登记工作。

      一是认真领会省厅《通知》精神,对照《通知》要求,对本市有微量鉴定业务的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进行核查,确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鉴定所,将省厅《通知》及时转发给该所,并与该所负责人联系沟通,告知其做好前期通知等组织准备工作。

      二是市局司鉴处积极与省厅司鉴处和行政审批中心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对接,明晰此次业务变更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列出目录清单,告知司法鉴定机构相关经办人员,指导他们做好相关变更登记材料的收集填报。

      三是仔细做好变更登记材料审核工作,市局对照目录清单和证书原件,对鉴定机构报送的业务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完整,并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整理上报省厅审核,以便集中换发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