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客管处做好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上调工作
01.06.2015 13:32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宁价服﹝2015﹞150号、宁交客﹝2015﹞219文件,自2015年5月23日零时起,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由1 元 / 车次 上调至2 元 / 车次 。为确保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上调工作顺利实施,我处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进行检查。市客管处将对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的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出租汽车计价器、GPS设备正常工作及刷卡功能完好,为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作好准备。二是对燃油附加费标签进行发放。市客管处于2015年5月22日完成燃油附加费标签发放工作。三是制定车辆回场检查表。市客管处组织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出租汽车车辆数及停车场地大小,提前分批次排定车辆回场检查计划表。2015年5月23日9:00起,按计划组织所属出租汽车回场检查,确保升级成功。四是做好燃油附加费上调宣传工作。市客管处组织企业广泛宣传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上调通知的内容,确保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100%知晓率。
南京市客管处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调整工作在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调整工作在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同时,南京市客管处将对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调整工作及台帐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经营条件年审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本文来源: 交通运输厅
01.06.2015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