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给保护女职工的新规点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意见稿)》引发热议

28.02.2017  23:44

      本网讯   日前,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这是事关全省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件大事。为此,镇江市总工会先后召开多场座谈会,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广为宣传,听取来自各方尤其是女职工们的声音。

热议一:孕期保护无微不至

我要给保护女职工的新规点赞!”了解到这份草案是在政府大力关心支持下,经过我省各级工会女职委多地、多轮调研听取意见后推动出台的,来自江苏省电力三公司的工会女工主任凌萍这样说到。“我觉得苏版新规的魅力,在于对女职工孕期保护不遗余力。

      镇江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陈廷美坦言:“由于工作环境、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孕妇在头3个月和7个月后会出现一些不适的情况,需要给予一定休息,如果受到外部环境刺激、情绪焦虑等,不及时调整工作负荷,对生产会有影响。”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保护,相关法规一直是比较到位的。这次苏版新规给予怀孕不满3个月的女职工享受相同待遇,规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如需在家保胎,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就可以休息,形成了“有始有终”的保护模式,同时将上述群体每日工间休息量化表述为“1小时以上”,更具操作性。

      据悉,这次引发一片点赞的是把“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护也写入新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这让许多准备做妈妈的待孕女职工减了几分焦虑和忐忑。

热议二:体检福利诚意满满

江苏索普集团工会副主席马海燕认为,现在的职工们常把企业是否提供健康体检、培训等视作单位福利水平的标尺,江苏这次通过立法,给予女职工应有的保障。

新规把我省原先就执行的女职工妇科体检“至少每两年1次”升级为“每年至少1次”,同时明确了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添加了“用人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女职工进行2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新入职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应与上岗培训同步进行”的条款。不仅如此,新规再次强调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保护,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这些全国版没有明文写入,成为江苏女职工的专享。

关于引起广泛关注的“防止性骚扰”话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赵凌律师解读道,苏版新规从制定规章制度到合理处置投诉列出五点具体要求,在操作和监督层面上优于全国版。

热议三:共同协商破解难题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提出疑惑:对女职工保护不遗余力是否会形成“过度保护”,反而造成女性群体的就业歧视呢?

镇江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同志认为,原办法有两个“不低于百分之八十”——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休半年的哺乳假期间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这让不少单位犯难,因为随着时代发展,员工工资构成相当复杂,一刀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企业在执行中难免打折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更具人性化。其中规定“休息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这就在大力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鲜明地突出了劳资双方共决规章、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

赵凌律师则认为,新规实现了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女职工相关休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从这些看,目前的保护措施是科学合理的,并不存在所谓“过度”,只有劳资双方都认可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最大效用。

镇江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陈娴敏介绍说,目前我省执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沿用了28年,这期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所有制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法规越来越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不少省市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完成了新旧更替,苏版新法的诞生是众望所归。 (范翊 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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