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职工可享多项特权 经期休1天哺乳假攒着休
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除了在工作中需要独当一面,女职工还在家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女职工在经期、孕产期等特殊时期享有多项“特权”。扬子晚报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总工会获悉,南京生产一线女职工还可享受经期一天假,哺乳假“攒着休”等多项小福利,不过这都需要女职工与单位进行积极协商谈判。 扬子晚报记者 薛玲
女职工特权有“范本”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在推行集体合同的同时,还在积极推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规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实现在建立女职工组织并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覆盖,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还根据最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了《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供各企事业单位参考。
特权1
怀孕7个月以上可拒绝加班
《样本》中对于女职工孕产期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规定,比如对怀孕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特权2
产假期满可再申请半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8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