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亲父性侵女童监护权变更 民政局为监护人

04.02.2015  20:32

  中新江苏网徐州2月4日电(朱志庚 李东艳)徐州一父亲性侵亲女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对禽兽父亲谴责的同时,也对受害女童小玲深深的怜悯。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小玲父母监护人资格案在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合议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多方面考虑,当庭宣判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据了解,受害女童小玲今年10岁,其父亲邵某和残疾母亲王某结婚时在河南生活,其户籍也在河南。在小玲1岁多时,邵某带着小玲回到徐州市铜山区某镇生活。因邵某曾强奸、猥亵其女小玲案发后被判刑。

  小玲的母亲王某自其回铜山生活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对受害女童不闻不问,小玲祖父母已去世,铜山无其他亲属。目前,小玲暂住在热心村民张某家。

  庭审过程中,对于撤销小玲父母监护人资格,各方均无异议。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表述小玲的父亲邵某的意愿为,放弃小玲监护人资格,希望法院能够指定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和生活的人抚养小孩。

  小玲的临时照料人张某也来到法庭,她说,2013年2、3月份,自己走亲戚途中遇到小玲,当时,小玲拦车喊饿要跟着自己回家,此后,她曾把孩子送回,但是孩子又跑回她家里不愿意走,后来就一直抚养到现在。她说,两年的相处,她和孩子有了很深的感情,她愿意继续抚养小玲。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还通过远程视频,与受害女童小玲取得联系,小玲告诉法官,现在过的很快乐,还想上学,她要和张妈妈一起过。

  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律师向媒体介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现小玲这种遭遇,都有义务帮助。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民政部门对因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休庭期间,出席庭审的铜山区民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李福达介绍,获悉小玲一事后,铜山区民政局及时介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玲父母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李福达说,以后,民政部门可以与爱心村民张某签订关于小玲的寄养或助养协议,民政局会全程跟踪,关注小玲的成长。小玲与张某有很深的感情,会考虑尽量减轻对小玲的二次伤害。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主审此案的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牧介绍,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民政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式,由民政部门作为小玲监护人,其与爱心村民张某签订助养或者寄养协议,是有利于小玲健康成长的较好方式。

  王院长说,在庭审现场,法院发放了相关民意调查,大部分听众希望民政部门和爱心村民张某一起抚养小玲,此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下一步,将关注小玲的教育、医疗等问题,对小玲进行心理疏导,让小玲享受正常的教育,回归正常的生活。(文中受害女童为化名)(完)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