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女童影楼内脸部受伤被缝十针 父母多次索赔未果
四岁女童跟随母亲一起去影楼拍照,结果脸部被门栓槽划伤,伤口缝了十针,后其父母多次向影楼老板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今年4月的某日,朵朵的妈妈张女士带朵朵前往昆山某影楼内拍摄艺术写真。拍完照片后,张女士去更衣室更换衣服,朵朵自己在摄影室内玩耍,在经过摄影室门口时,朵朵突然大叫一声并大哭起来,张女士及影楼工作人员听到后匆忙跑过去检查,发现朵朵的左侧脸颊被门框上的门栓槽刮出一条长约5厘米的伤口,伤口很深且血流不止。张女士赶紧将朵朵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伤口被缝了十针。张女士随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该事故地点的门栓槽是金属材质,且本应该被牢牢钉在门框上的门栓槽已松掉,门栓槽的金属边框暴露在门框外面,非常锋利,朵朵的脸正是因此被刮伤。后张女士和该影楼负责人王某一起来到派出所做笔录,张女士认为,该门栓槽早已坏掉,但影楼内的管理人员没有进行及时修理,导致朵朵在经过事发的门口时,脸部被门栓槽的边框刮伤,故要求王某进行赔偿。而王某则认为,门栓槽会松掉是因为朵朵撞上去时给撞松的,且当时拍摄活动已经结束,朵朵不是在拍摄过程中受伤,影楼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张女士一气之下便将该影楼及负责人王某一起告上法庭。
经过法官耐心的劝说,张女士与王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朵朵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并当场一次性履行,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女士及朵朵虽已结束拍摄,但该影楼仍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故朵朵在影楼内被门栓槽刮伤,该影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朵朵身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母亲的张女士应尽到谨慎的监护义务,而事发时,张女士在更衣室内更衣,朵朵独自在外玩耍,脱离了张女士的视线和监管,对于朵朵发生的意外,张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和责任。
李晓静周春晓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