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未征得女方同意擅自废弃冷冻胚胎 男方被判侵权
夫妻俩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是否有废弃冷冻胚胎的权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布了全国首例废弃冷冻胚胎侵权案的审理结果,南京玄武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女方获赔3万元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陈文军介绍,合议庭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女方的这种付出,系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为目的。在王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张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王某的目的落空。依法理,妻子怀孕后,丈夫无权强迫妻子堕胎,否则,构成对妻子人身权的侵害。在移植胚胎前,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对女方来说,只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不一样,同样都存在身体上损害。
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亦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夫妻互为生育关系伙伴,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女方回国后,旅居国外的男方有便利的条件照管胚胎,加之此前的续费亦是男方交纳的,女方有理由相信男方会妥善处理胚胎储存问题。男方在未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终止交费,等同于单方废弃胚胎,损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
赔偿金额为何是3万元?陈文军介绍,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考虑了以下因素:
1、承受的痛苦和伤害:
不是每个卵子都能受精,也不是每个受精卵都能发育成有活力的胚胎,因此要从女性体内获得多个卵子,才能保证有可以移植的胚胎,这就需要对女性服药进行促排卵治疗。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一般每月排卵一个,一年排卵12个。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治疗的过程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刺激排卵导致卵巢反应低下,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此外,取卵针穿刺身体提取成熟卵泡时,身体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龄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王某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对婚姻的珍视程度
2016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可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不为所动,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离,哪怕下次真要离婚了财产少分些也不后悔。从女方珍视婚姻的态度,男方应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份量和意义。双方夫妻多年,男方应了解女方的脾气秉性,理解对方的关切。一般地说,对婚姻越留恋,对胚胎也越在意。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男女双方在辅助生殖手术中的投入不对等,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是契合法律规定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