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三个亲生女儿 盐城东台奇葩父母被剥夺监护权

16.03.2018  17:11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9日,曹某(女)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后双胞胎女婴分别被案外人王某和董某抱走,曹某及其丈夫马某分别收取两人10000元和8000元好处费。2016年3月30日,马某夫妻又将产下的一名女婴让案外人徐某抱走,并收取40000元。案发后,马某与曹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东台市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马某和曹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马某、曹某在其三个女儿刚出生时,即让他人抱走抚养,不履行其作为父母的监护职责,并收取钱财,且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东台市民政局申请作为三女儿的新的监护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维权指引: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东台市民政局作为主管社会救助、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担负起对三女儿的监护责任,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