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年起施行 特色鲜明有望推动国家立法
26.11.2018 13:51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11月23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我省见义勇为新条例导向更鲜明。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了科学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极具江苏特色的见义勇为立法亮点有望为已进入论证调研的全国性法规提供借鉴和支撑。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倪红娟介绍,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落实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此次《条例》修订突出解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得“好不好”问题,在理清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回答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等问题。
关于“谁来保障”,《条例》明确职责主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对“如何保障”,《条例》规定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构成,前者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后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加大见义勇为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倡导科学合理地实施见义勇为,尤其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注重宣传“见义智为”,也是此次《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内涵时,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记者李海明施琛耀 通讯员陈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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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8 13:51
江苏重新界定“见义勇为” 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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