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不满失足女服务时间短 将其勒致全身瘫痪

04.12.2015  10:13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死刑(头,城事·微社会)

  一男子用毛巾把失足女勒倒,导致受害人瘫痪,构成重伤一级——

  中国江苏网12月2日讯 一男子通过QQ招嫖,在嫖娼过程中,认为对方擅自缩短了服务时间,就用毛巾把对方勒至昏迷,然后抢走对方手机等财物后逃离。受害女子后被人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但脑部因缺氧时间太长导致全身瘫痪,被鉴定为重伤一级。近日,这名男子陆某被常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判处死刑。

   案发:失足女“出台”后失联

  去年12月20日晚23时29分,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武进医院急救中心,一女性病人送到医院后昏迷,脖子上有明显勒痕。

  警方经调查得知,芳芳是一名失足女,当晚21点左右,芳芳经皮条客“阿辉”介绍,到天宁区青洋北路一宾馆的212房间向他人卖淫,期间被人勒颈并抢走现金及手机,后“阿辉”发现联系不上芳芳,就联系芳芳的男友董某,让其立即赶往宾馆查看情况。

  董某立即赶到宾馆,找到芳芳所在的房间,开门进入后,发现芳芳面朝地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喊她的名字也没有反应。董某感到不妙,蹲下身把芳芳翻过身来,看到芳芳双目紧闭,脸部都是淤紫,鼻子处有血迹,脖子有一条勒痕,嘴里喘着粗气。董某立即抱起芳芳跑到楼下,叫了一辆出租车赶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全力抢救,芳芳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脑部缺氧时间太长,造成全身瘫痪,后经鉴定,构成重伤一级。

  初步了解情况后,警方认为嫖客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凌晨4点,杜某在暂住地落网。

   交代:不满对方缩短服务时间

  今年25岁的杜某是连云港人,事发前和未婚妻在江阴打工。据杜某交代,案发前一个多星期,他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女的,通过聊天得知,对方从事卖淫服务。于是,杜某就在网上跟对方谈妥了价格及从事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一个星期后,杜某从单位领到3200元工资。当晚,他吃过晚饭后借故离开住所。一个人赶到我市天宁区,在青阳北路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间房,然后通过联系那名女子。告知对方宾馆的地址和房间号。

  不久,一名女子敲开了杜某宾馆的房门。但杜某发现,这个女子与QQ头像上的像片相比,明显年纪偏大,且容貌也差了一大截。不过,杜某还是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跟这位女子从事性交易。据杜某交代,约20分钟后,女子以担心治安巡逻查房为由,准备穿衣服离开。这时他向女子提出,“QQ上谈好的服务两个小时的。”女子听了笑着对杜某说了一句:“谁叫你做得那么快的。

  杜某随后进入卫生间,拿了一条毛巾,趁女子低头穿鞋之际,从背后将毛巾勒住女子颈部,然后用力往后一拉。女子毫无防备,一下子被杜某勒起来,双脚离地。大约两三分钟后,杜某感觉女子脑袋垂了下去,双手也不再挣扎。就将女子放倒在地上,从床上拉了一条被子给女子盖上,然后拿走女子手机和一些钱,逃离现场。

   审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今年10月,该案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

  但杜某的辩护人认为,杜某的行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庭审理认为,杜某采用毛巾勒颈的方式加害芳芳,其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用毛巾勒颈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仍然积极实施,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未致芳芳死亡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杜某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判处杜某死刑。目前杜某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常法宣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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