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判决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按城镇标准执行

05.05.2015  13:46

  新华网长沙5月5日电(记者谭畅)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赔偿金以何种标准执行?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确认失地农民的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记者从津市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12月12日,杜某在津市市新洲镇一宾馆门前被沈某驾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杜某因事故造成七级伤残。

  据介绍,杜某系津市某镇村民,农业户口。2011年,杜某的土地被当地政府征用于工业园建设,其随后打工维生直至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因其农业户口,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为争取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杜某向津市市法院新洲法庭起诉,要求沈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津市市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属失地农民,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证据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对杜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