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将面临68种限制 当“老赖”寸步难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七大类联合惩戒措施。目的是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失信信息将多部门共享
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介绍,去年4月,中央深改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去年6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25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意见精神,我省研究出台了更具地方特色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再由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推送给联合惩戒部门。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以来,江苏举全省法院之力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执结案件42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1831.8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6% 和45.16%,71人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大量案件仍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很难满足实际需求。新出台的《意见》意在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对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处失信将面临68种限制
研读《意见》,记者发现,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江苏将面临设立金融类机构受限、从事民商事行为受限、行业准入受限、担任重要职务受限、高消费受限等七大类68项的限制。
比如,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将作为证券、基金、期货公司设立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审慎性参考;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受限;失信人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失信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
程友华介绍,我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在国家提出的55项惩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又创新性地提出了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股票信息、金融理财产品、“保管箱”等信息,以及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使用利用湿地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措施依法合规,务实有效,实实在在。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意见》体现了各部门、各地区协同推进的要求,除国家44个部门对应的省级部门外,还有针对性地邀请了省粮食局、省海洋和渔业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江苏分局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共同参与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倒逼提升诚信
民盟无锡市委主委、省政协常委高亚光认为,联合惩戒失信“老赖”,不仅可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倒逼全社会提升诚信意识。作为无锡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高亚光告诉记者,构建诚信体系,最难的就是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孤岛”。
“不缴水电费、虚报材料骗取政府补贴、偷排污水,这些失信行为可能出自同一个企业,但因为以往信息散落在不同的部门,很难归集起来。”她透露,这些年我省在推进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得多部门联动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成为可能,建议让更多的部门参与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机制当中,不断提高信用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她也提醒,联合惩戒应当就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细化惩戒程序和标准,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来执行。“老赖”一旦履约,要按照时间要求迅速撤销惩戒,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毕竟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希望失信者能吸取教训,从善如流,提高诚信意识,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才是最终目标。”
“与其事后惩戒‘亡羊补牢’,不如从源头抓起,事前加强预防,让公民没有失信的机会。”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周勤说,以往,诚信建设多停留在口头上,过于依靠个人自觉,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联合惩戒“老赖”的意见,标志着我省真正将惩戒失信行为“落在行动上”,上升到了可操作层面。(顾 敏 杭春燕)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