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太骑电动三轮车肇事逃逸 致一死一伤

05.04.2016  12:29

  扬子晚报网4月4日讯(通讯员 吴皆与 曹瑞秋 记者 于英杰)王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疏于观察撞上行人,肇事逃逸后导致一死一伤。日前,年过六旬的王老太被常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9月13日凌晨,王老太出门拾荒,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在常熟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来到一个小路口时,因天色比较暗,加上王老太疏于观察,车辆前部撞上站在路口处的张某、杨某,张某当即倒地昏迷、血流不止,杨某的头部也是受伤流血。看到撞了人,王老太害怕对方找自己索赔,情急之下驾车逃逸。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另一伤者杨某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经常熟交警大队认定,王老太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15日,公安部门在出租屋内将王老太抓获。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老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七有期徒刑四年。王老太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受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9450.24元。

   [法官提醒]

  王老太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

  但无法投保“交强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老太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上都符合机动车的特性,但这种“机动车”却无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款则需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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