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老太洗菜溺亡 家属怒告村委会求索赔

31.08.2015  15:36

  在农村,村中池塘就像城市居民家中的洗菜盆、洗衣盆,不少村民都习惯在池塘中洗菜、洗衣。可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眼前,一旦发生意外,谁来埋单?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八旬老太溺亡后,家属将村委会和池塘承包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为老人的死亡负责。

  八旬老太洗菜溺水身亡,村委会和承包人成了被告。

  今年2月份的一天,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官塘派出所接指挥中心“110”指令,称在官塘桥某村池塘发现一具浮尸。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后,从塘中打捞起一具女尸,经当地村民辨认,死者系该村80岁的老太张素芬。后经核查,张素芬系从池塘边的电泵房左手处台阶至池塘洗菜时不慎滑入池塘,导致溺水死亡的。

  面对老人的离世,张素芬的子女认为,该池塘系某村委会所有,并由村委会发包给丁飞经营,池塘边无护栏和任何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村委会和丁飞对张素芬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他们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涉案池塘所在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委会。池塘形成时间逾50年,池塘塘埂内侧梯形断面现为水泥质地,西、南、北三面各有台阶通往池塘,村里人日常有在池塘用水的习惯。

  该案庭审时,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并未将池塘发包给丁飞承包经营,村民经常在池塘洗菜、洗衣,村委会无法管理,因此,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同样,另一被告丁飞则辩称,自己仅是承包了池塘附近的土地,用于经营农庄,而并未承包上述池塘,其只在池塘中取水,并不实际进行管理,张素芬发生意外事故溺亡与其无关。

  最终,法院认为造成张素芬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村委会和丁飞均无需对张素芬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是否需要担责要看有无经营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适用于以经营性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和有组织的其他社会活动。而本案中,池塘有五六十年历史,为附近村民所熟悉知晓,村民在池塘边上洗菜洗衣是生活常态,村委会在其中未有经营行为,也未有组织行为,其管理责任应当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区别。

  另外,丁飞不是该池塘承包人,即便丁飞承包了该池塘,对池塘进行了平整和加固,但客观上也未实际增加池塘的潜在危险性。而死者张素芬系池塘所在地的村民,且已80岁高龄,应当对在池塘洗菜的危险性有较高的认知判断能力,但其不顾危险,单独前往池塘洗菜,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可以看出过错在其本身。因此,法院判村委会和承包人不担责合理合法。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