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等四人一审获刑
2016年12月21日,由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滥用职权、受贿,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张维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刑侦支队二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平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刑侦支队二大队命案中队原副中队长续文靖滥用职权、受贿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戴来伟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张维屹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李永平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续文靖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3日,山西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白培中家被抢劫,犯罪嫌疑人劫走大量现金和物品。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在查办白培中家被抢劫一案过程中违反规定实施了减少被劫财物数量等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间,被告人张维屹、李永平共同或单独贪污部分涉案财物,其中,张维屹贪污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324万元,李永平贪污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3.0878万元。
此外,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中,戴来伟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1.3716万元;张维屹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746.5万元;李永平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738万元;续文靖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李永平还向戴来伟行贿人民币10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张维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永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续文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来伟、李永平、续文靖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戴来伟、李永平减轻处罚,对续文靖免予处罚。被告人张维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来伟、张维屹、李永平、续文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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