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决定》专家学者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2020年1月9日,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和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联合主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决定》专家学者座谈会。省社科院党委书记、院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院长夏锦文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周琪出席会议并致辞,省社科院副院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副院长陈爱蓓主持会议。
主旨演讲环节,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顾问张廷皓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夏锦文教授,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教授,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朱光亚教授先后作大会主旨演讲。
夏锦文指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区别于以往侧重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进一步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决定》贯彻《纲要》以文化为引领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要求,强调对加强遗产保护、文脉传承、规划建设展陈设施、构筑区域文化高地、鼓励文艺创作、支持学术研究、推动文旅融合、壮大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治化规定。《决定》第六、第七条提出对文化高地建设的要求,江苏大运河文化高地建设要走在全国前列,需要注重四个方面:一要“高”在精神和立意。江苏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打造楚汉、淮扬、吴越、金陵四大文化高地,在江苏运河文化版图上淋漓尽致的描绘“通、统、容、合”的精神内核,展现中华民族的性格与国家形象。二要“高”在形象和势能,做到精准定位大运河不同区域的文化形象,凸显文化形象的鲜明特色,凸显区域文化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三要“高”在战略和眼光,在不同区域文化高地构建过程,体现建设“高品位的文化长廊、高颜值的生态长廊、高水平旅游长廊”的建设目标。四要“高”在方法和路径,因势而谋,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守正创新,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
来自省人大、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大运河院镇江分院、大运河院农业文明分院等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周琪在致辞中感谢专家学者为江苏率先立法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期盼专家学者为江苏依法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院长、研究员,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顾问张廷皓认为,《决定》在很多制度性规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大突破,为全国立法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决定》在出台前做出了扎实而充分的调研;提出一系列可行的基础性措施;将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自然资源资产和文化遗产分别列为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了责任,严格了监测。《决定》提出的多项创新举措是在为全国探路。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认为《决定》是一部开创性的、创制性的、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思想站位高,立法思路新,建设措施实,前瞻引领强。通览《决定》二十七条可以看到,制度创新犹如一根主轴贯穿始终,为全国大运河文化带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江苏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