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社保覆盖率达98% 大病保险减少个人自付比例

02.12.2015  20:21

  交汇点讯  950万平方米的保障房建设得怎样?新增6万个停车位就位了吗?全市低收入农户均脱贫了吗?近日,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南京市2015民生实事建设的做法与成效,首站来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截止到今年底,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五项险种累计参保1435万人次,其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98万人、387万人、253万人、254万人、243万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率,在超过600万户籍人口中达到98%以上。

  南京市2012年起在省内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全市有57万人参加、55万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去年国家和江苏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重新制定出台《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多缴多补的差别补贴政策】

  根据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今年政府补贴标准设为三个档次,其中缴费标准为900元、1100元和13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标准为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标准为2500元的补贴150元。

   【增设15年缴费年限要求】

  国办法中为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要求城乡居民参保达到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南京结合城市实际,对不同类型人员缴费年限做了具体规定: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自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今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今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增设缴费激励机制】

  在南京市缴费15年以内的,缴费每满1年计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月;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取消外市迁入人员参保户籍年限限制】

  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对外市户籍迁入人员不再设置户籍年限限制,其迁入南京以后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在本市缴费不满5年的,其养老待遇按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后,可按南京市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设立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

  增设了对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的规定,标准为1500元。

   【大病保险降低了个人支付的负担】

  67岁的退休老人李先生,今年夏天患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总计发生医保范围内费用95.1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1.27万元,依照大病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8.46万元,个人实际支付由13.83万元降为5.37万元,个人支付部分比例降为5.64%。

  像李先生这样的大病患者,个人支付的负担今年明显下降。去年底,南京市出台《关于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自今年1月1日实施。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细则是——

   职工医保: 2万元以上至4万元(不含2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 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同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无需申报即可自动享受,既减少大重病患者医疗负担,也免去其来回奔波。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已有15077人92848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基金支付10388.41万元,其中职工医保有12953人84801人次,居民医保2124人数8047人次。

  南京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随着参保人员当年度医疗费用逐步增加和累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人次将会越来越多,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交汇点记者 董婉愉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