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再次明确“限牌”提前公告

01.02.2015  14:01

  中国江苏网2月1日讯 (记者 程远) 2月1日上午,备受瞩目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条例》再次明确,江苏机动车“限牌”时,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2013年11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曾对“限牌、限购”等情况作相关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