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快速办结一起羁押期限申诉案

31.05.2016  12:39

  近日,大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本院控申部门转来控告申诉首办移送函后,针对该函反映洪泽湖监狱服刑的罪犯孙某某向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期限未将其在送至看守所前羁押的2天折抵刑期的问题展开调查。

  大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调取了公安机关孙某某的侦查内卷和法院卷宗,询问了参与该案侦查的警察,发现孙某某在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后羁押看守所。其入所前,9月27日大丰港边防派出所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9月28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大丰院通过调查,治安传唤、刑事传唤孙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孙某某送看守所羁押的前2天在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不算羁押期限,不应折抵刑期。大丰检察院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控申部门回复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周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