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提高五类困难对象保障标准

09.12.2014  06:38
  从11月10日起,大丰市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孤儿和“三无”老人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从410元/月·人提高到45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从295元/月·人提高到340元/月·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8100元/年·人提高到88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从6700元/年·人提高到7300元/年·元,其中分散供养医疗统筹资金为1200元/年·人,主要用于分散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后的医疗费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830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社会散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889元/月·人提高到95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1481元/月·人提高到1650元/月·人; “三无”老人生活保障标准从827元/月·人提高到90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