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进宫”不悔改讨债时砍伤对方获刑
29.10.2014 18:22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中国江苏网10月29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用非法的手段进行索债,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亭湖区法院审理了一桩债权人砍伤债务人的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去年4月2日晚上,我市城南新区开元路上突然传来一阵惨叫声。几名过路人看到,一家饭店门口,一名男子躺倒在地,鲜血湿透了衣服;另一名男子匆匆逃离现场。人们赶紧报警,并将受伤的男子丁某送往附近医院。很快,伤人的男子刘某便被警方抓获。
警方经调查发现,刘某有过多次前科,可谓劣迹斑斑:2004年9月,他曾被处治安罚款;2010年11月,被劳教一年;2011年1月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三千元;200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2008年一月,又因为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后于2009年7月释放。
去年初,刘某手头紧,想起曾借给过熟人丁某一笔钱,丁某一时拿不出钱来,便一再要求宽限还钱日期,刘某则反复打电话给丁某催要。4月2日,失去耐心的刘某和丁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最后表示,电话里说不清楚,想约丁某出来面对面地谈。丁某答应了,两人约定在开元路一家饭店门口见面。晚上,两人赴约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失去理智的刘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对着丁某就砍下去。丁某见势不妙,转身就跑,但右背部还是挨了刀。经专家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他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陈洋 记者 韩天阳
编辑: 莫小羽、王瑶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29.10.201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