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自外出时溺水身亡 养女状告敬老院索赔惹争议
法院:二人已形成事实父女关系,主体资格适格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中国江苏网3月30讯 老人独自从敬老院外出,途中不幸溺亡,养女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然而庭审时,敬老院不仅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同时还对养女的身份提出质疑。近日,这起养女状告敬老院案,经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吴磊
案情>>>
老人溺亡,养女索赔9万
王保利老人终生未曾婚娶。1987年的一天,他听说村里有个外地来的小姑娘无人照料,于是就决定收养这个女孩。
这个女孩就是时年8岁的王曼曼,随后的日子里,王保利含辛茹苦将王曼曼拉扯大。因为身处农村,他根本没想到办理收养登记。女儿结婚后,王保利与小两口生活在一起。2005年4月,王保利还以其为户主、王曼曼为女儿,办理了户口登记。
王曼曼小两口以务农和打零工为生,考虑到生活确实困难,当地政府为王保利报批了五保户,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2008年,镇政府建成了敬老院,要求五保户统一入住,王保利不愿再给女儿女婿添麻烦,执意要去住。王曼曼虽百般不舍,但还是遵从父亲意愿,将他送进了敬老院。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王保利身体大不如前,2012年4月被诊断为“脑供血不足”“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2013年5月底,王曼曼的丈夫因病住院,得知女婿生病,王保利非常担心,6月1日,他向敬老院请假外出,敬老院在未与王保利亲友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即准其独自骑自行车外出。6月7日,王保利被人发现溺水身亡。
得知父亲溺亡,王曼曼悲痛万分,认为敬老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3年11月,她一纸诉状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万余元。
争议>>>
养女是否有资格起诉赔偿
敬老院对老人的死有无责任
庭审时,王曼曼认为,父亲入住敬老院生活,敬老院就有照顾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可是,敬老院在明知王保利患有轻微老年痴呆等疾病的情况下,仍草率准其一个人外出,故应负一定责任。对此,敬老院辩称,王保利虽患有疾病,但已痊愈,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外出履行了正常请假手续,敬老院无权阻止其外出。王保利请假外出期间脱离敬老院监管范围不幸溺水身亡,敬老院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敬老院还当庭对王曼曼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王曼曼与王保利无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虽共同生活且以父女相称,但双方未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所以她的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诉讼。”
就敬老院对主体资格的质疑,王曼曼称自己与王保利一起生活多年,且以父女关系办理了户口登记,更足以证明。
判决>>>
多年生活形成事实父女关系
敬老院承担20%责任
关于王曼曼与死者之间有无收养关系,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收养关系虽未经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以父亲女儿相称,也以父女关系办理了户口登记,且有共同生活居住地多名群众对二人的关系予以证实,故双方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依法应予确认。
而关于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保利之死,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敬老院在明知王保利年事已高,且身患脑供血不足、脑萎缩、脑梗死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未履行登记批准的手续,也未及时通知其亲友前来接送或是派人陪送,擅自允许其独自外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主观上疏忽大意,行为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综上,铜山法院一审判决敬老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7004.3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敬老院一次性支付原告15000元;如未如期全额支付,原告有权按一审判决数额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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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老人出走溺亡,颐养院被判担责八成
失智老人清晨从颐养院出走,其后被发现溺亡于附近河浜。近日,老人的儿子宋某以监护不力为由,将颐养院告到了无锡南长法院,要求颐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庭审时,宋某称,院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照看义务,应对老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然而,颐养院却不认可宋某的观点。该院负责人陈某称,老人入院后常有向外走动的行径。事发当月,老人曾出走过一次,后被工作人员及时找回。
“由于颐养院所在大院为多家业主共用,因此院子大门常年打开。为防止老人再次走失,院方特意安排老人住进楼门可锁的二号护理楼。院方推测老人是打开了楼侧的消防门,从消防通道出走的。”陈某认为,颐养院已尽相应照看义务,且老人落水身亡与颐养院并无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宋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颐养院看管力度不够、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是老人出走的主要原因。纵观本案,颐养院在明知老人失智且有出走迹象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派人加强看护,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老人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出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溺亡结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定颐养院对该次事故承担80%的责任。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李宁倩何英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