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院:被告人当庭翻供,看检察官如何应对

22.03.2016  11:47

        “我之前交代的情况不是事实, 我只让于某在我车上吸过一次冰毒,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法庭上,公诉人沐杰刚刚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张某就喊起冤来,否认其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时申请证人于某出庭作证。

          小汽车本是交通工具,可张某却把它变成吸毒者的“乐园”,尽管此前他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两次,却仍不思悔改。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6月至8月,张某先后3次在让于某等人在其汽车上吸食毒品。2015年12月,姜堰区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开庭时,张某对自己的行为避重就轻,百般抵赖,企图逃避法律的严惩,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面对被告人的突然翻供,沐杰并没有自乱阵脚,而是沉着应战,步步为营。考虑到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翻供、串供的可能,沐杰在庭审前便对证人于某等的证言进行了全面复核,并调取了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其证言进行了进一步固定和补强。同时对该案的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形成了详细的举证提纲,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一一进行了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反驳。

庭审中,被告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于某到庭接受询问,尽管其以“时间长,一些事情记不清”为由,在一些问题上闪烁其词,但面对庄严的法律,于某对其在于某车上数次吸食毒品的事实最终如实进行了陈述。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尽管张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有稳定的认罪供述,其在庭审中的辩解并无正当理由和证据支撑。在清晰的事实和扎实的证据面前,被告人张某不得不低头认罪。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