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某村市民申请宅基地18年未果
近日,我市城郊某村一村民向《作风与民生》栏目组反映,早在1996年,他家就向村里申请一间宅基地,村里以“女儿户”为由不予批准,致使他家至今未能取得批复。该村民质疑村里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村民侯某及妻子朱某的户口均在城郊村,二人于1994年结婚,1995年向朱某的弟弟购买一间宅基地并翻建楼房,在楼房边上原有一块朱某娘家的责任田,当时生产队统一安排女儿户时,准备安排给该户。1996年,侯家向村里申请,请求批准在这块责任田上建一间楼房,递交申请报告后没有获得批准。村组干部的解释是,朱某属于本村“女儿户”,需要村里召开相关会议,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讨论形成决议,经过一致同意后才能通过申请。在相关会议上,大家讨论意见不一致,因此该户的申请报告没能获得批准。此后侯某在这块责任田上搭建披棚,2009年“城中村”改造中进行环境整治时,披棚被拆除。后来朱某多次欲在这块空地上开工建房,都被规划监察大队严格执法处理。
侯某与家人多次找村组相关负责人,希望能解决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在随后几年里,侯某了解到,本村还有其他多户“女儿户”递交了报告,却顺利取得了申请宅基地资格,建起了住宅。
昨天,栏目组与该村党组织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女儿户”村民申请宅基地资格必须通过讨论决定,当时确实因为讨论意见不统一,侯某家未能取得申请宅基地资格。目前村里已经明确,一旦今后村里把零星废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村民作为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至今仍没有取得申请宅基地资格的“女儿户”。
“女儿户”是一段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对于这种特定对象的报批建房,村队组织需要一个标准衡量、一个尺度到底。村队组织是否具有可供遵循的统一规则,事关这类纠纷能否圆满解决。对这种特定对象的报批,是否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一碗水端平,关乎村队组织的公信力。如果同等情况下,有的报批成功了,有的报批不成功,成功与否全靠少数人拍拍脑袋,那么必然会有部分人不服。栏目组真诚地希望,有关村队组织能够以人为本,明确规则,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圆满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