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垃圾桶捡鱼尾”双方达成调解 商家道歉并赔偿5000元

25.04.2016  14:00

  前天,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垃圾桶捡鱼尾事件”,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商家当庭向顾客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3月11日,微博名为“扬州恒兴记蟹黄汤包”的网友,发布了一段长达两分多钟的视频,并发文称,一对男女在华懋购物中心某酸菜鱼火锅店用餐时,为了免单,从垃圾桶里翻出一条鱼尾巴,诬陷商家一个锅有两个鱼尾巴,直到值班店长吃下从垃圾桶翻出的鱼尾巴后,对方才肯买单、离开。

  3月12日上午,夏先生夫妇找到本报称,他们是该事件中的男女顾客,但网上的视频并非全部事实。在网上看到视频后,夏先生曾找店家,在多次要求对方公布完整视频未果后,夏先生夫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于3月14日,将该酸菜鱼火锅店诉至法院。当天,邗江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2日下午,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庭审中,涉案酸菜鱼火锅店公布了相关视频,该视频记录了夏先生夫妇就餐一段时间后直至去理论的情况。视频显示,夏先生在从垃圾桶中捡出鱼尾前,夏先生的妻子确实多次向她身后的垃圾桶中倾倒骨碟内的杂物。由于视频拍摄距离较远及画面清晰度有限,从视频中,不能看清夏先生的妻子倾倒的杂物中是否有鱼尾。这是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经查看事发时的视频,不能排除夏先生的妻子倒进垃圾桶的杂物中有鱼尾的可能。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大致内容为:涉案商家负责人在未查阅完整视频的情况下,将其中夏先生翻捡鱼尾的视频片段及不当评论,发布到名为“扬州恒兴记蟹黄汤包”的微博上,引发热议及媒体报道,给夏先生夫妇的人品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商家负责人向夏先生夫妇道歉,同时,同意赔偿夏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祁胜群提醒,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自由,但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发布有损他人形象、利益等内容的照片、视频及言论,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也会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