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灾害类甲级资质单位跨省从业不再进行备案与证明的公告

22.12.2016  01:09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令第29、30、31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以下简称“地质灾害类甲级资质单位”),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和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务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精神,落实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外省地质灾害类甲级资质单位到本省开展相关业务的,不再进行跨省备案;对本省地质灾害类甲级资质单位到外省开展相关业务的,不再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国务院法规和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确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