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拟修改

24.08.2015  22:35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思北、陈菲)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从“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改“三法”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草案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草案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草案进一步加强了代表工作,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原标题: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拟修改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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