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地方立法权,泰州踏上法治新征程
1月21日闭幕的泰州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该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实施。今后,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有章可循。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泰州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获得地方立法权,这在法治泰州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拓展到地方立法等重大事项,职权体系更加完备。
《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九章七十条,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法规草案起草、审议程序,以及法规报批、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强化了人大的主导作用,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可由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可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政府、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条例》对泰州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向组成人员发送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开会审议时,应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可安排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应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及时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应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市民也可参与到立法工作中,市人大每年下半年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立法建议,市民所提建议经研究论证后,有可能纳入到下一年立法计划中。
根据泰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计划,将制定《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3部法规,另有17部法规纳入2016年立法调研计划。泰州历史上就是一个因水而生、因水而美、因水而吉祥、因水而幸福的城市。地级泰州市组建以来,市里一直高度重视水环境建设。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水环境保护意义重大,《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成为市人大首部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钱刚 张金华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