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地区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实行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地区为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中落实有关政策成效较明显的20个市(州)、20个县(市、区)。
其中,20个市(州)包括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安顺市、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延安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0个县(市、区)包括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红桥区、河北省乐亭县、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上海市普陀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天长市、江西省武宁县、河南省长葛市、湖北省老河口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璧山区、四川省天全县、贵州省兴义市、甘肃省庄浪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通知》明确,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2016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再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由发行人自行出具申请文件并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系统”申报预约(备注“直通车”机制),按照预约时间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批复文件的受文单位为发行人,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发改委表示,建立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不仅是对先进地区的激励支持,而且是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探索。发改委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实并不断完善“直通车”机制,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对建立“直通车”机制的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发改委将进一步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制度建设、信用约束等手段的作用,加强对发行人规范运作、债券资金规范使用、债券本息兑付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