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土地腐败 南京出台最严纪律防官员插手城建项目
中新江苏网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申冉)23日,南京市在其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严格南京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参与项目评选和评审以及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工作等行为。
南京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解释了《规定》出台的原因:首先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在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指出,当前目标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保持高压态势,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尤其是在腐败问题上,要紧盯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同时,7月底,江苏省委巡视组向南京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该市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领域反映的问题较多,跟踪查处力度不够。因此,为严格规范南京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该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下发本《纪律规定》。
记者在政府网站上看到该《规定》共20条,不仅对南京市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出让、用地秩序监管、涉土信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而且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参与项目评选和评审以及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工作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
记者注意到,在20条规定中,对于官员领导以个人意愿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和官员领导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有了非常严格、细致的规定。
其中特别是:
第一条即为: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第三条:对于城市规划,需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为了防止在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中,如规划编制、测绘、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规划编制、测绘任务、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非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后的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为了防止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评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禁本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
第二十条: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但凡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都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相关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该市相关负责人强调,纪委(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对此《规定》负责解释。(完)
附:《关于严格南京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全文
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严格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二、严格加强和规范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条件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出具。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
三、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四、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的出具和变更管理。根据土地出让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严禁将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研发等产业用地捆绑出让。非因法定情形,受让方对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申请变更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五、严格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政策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六、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程序。严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凡未取得征(转)用地批复文件的,一律不得提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如遇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在房屋征收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
七、严格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资金使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实施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补偿标准,不得冒领、截留、侵占、挪用各项补偿款。
八、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征收政策标准、房屋调查情况、补偿实施方案、征收操作流程、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安置房源、分户(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信息、工作人员纪律守则、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
九、严格土地出让底价和土地储备价格确定。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市场评估地价、集体会审定价和政府审定地价制度,工业(科研)用地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和政府审定的地价执行。土地收储价格必须依据评估测算结果按规定程序确定。
十、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除项目本身所要求的条件外,一律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各区(园区)、平台板块等土地运作主体在土地前期招商中不得向意向企业单位承诺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出让条件和各类优惠政策,且不得将上述内容纳入招商协议。
十一、严格土地出让方式的确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必须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
十三、严格土地出让违约责任处理。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一律按规定收取违约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
十四、严格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规定,拆迁交地、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消除影响因素;经认定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十五、严格出让用地条件复核管理。土地出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应对照合同出让用地条件进行复核,涉及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等用地条件改变的,在评估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增加收缴土地出让金,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
十六、严格加强和规范辖区用地秩序管理。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必须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批)。对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严重,被上级约谈、问责的,视情况采取扣减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办理区域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措施。
十七、严格加强和规范辖区涉土信访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群体性上访和其他恶性涉土信访案件的,按涉土信访重点区进行管理,视情况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措施。
十八、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规划编制、测绘任务、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非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后的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十九、严禁我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
二十、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一律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负责解释。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