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土地收储工作助力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

25.09.2015  11:13

      规定被收储企业年销售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或年税收500万元的,方能按照1:1的比例实施土地安置。对于需突破1:1安置面积的企业,需通过增资来实现,按照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亩的投资密度增资。对于另有经营场所的被收储企业,即使满足土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再另行进行土地安置。鼓励企业节约经营成本,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压缩安置土地规模。与被收储企业深入沟通交流,引导企业不盲目贪大地安置规模,适当压缩,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来确定。鼓励被收储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对接受标准厂房的安置企业,提供一定租金补贴。    (新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