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新规 7月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 张昊) 记者从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征收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在制定补偿方案的过程中,需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增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环节
《办法》新增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环节。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对突击新建房屋要求增加补偿的情况,《办法》也予以明确。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情形均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引入第三方机构确保测量、估价结果公平公正
《办法》首次在征地调查阶段引入第三方机构确保测量、估价结果公平公正。《办法》要求,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在设备补偿方面,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也需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面积超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办法》对上述两类房屋的分类补偿安置细则进行了明确。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涉及非住宅房屋方面,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