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图书馆“冠名权”为阅读氛围助力

21.12.2015  14:51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如果这项规定能最终得以实施,无疑将给长期以来的“捐建图书馆能否冠名”之争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平均43.72万人才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我国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书0.55册,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人均1.5至2.5册的国际标准相比,存在显著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若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冠名,就能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图书馆,减少公共图书馆事业对政府财政的依赖,也可以缓解公众需求和公共图书馆馆舍不够、馆藏量少的矛盾,能更广更持续地保障公民沉浸于书海与墨香,进行终身学习,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在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的当下,更要鼓励社会力量营造喜“阅”氛围。

        另外,社会力量捐建的公共图书馆虽有冠名权,也要守住基本底线,不能见钱眼开、来者不拒。只有不与全民阅读、书香社会等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宗旨相抵牾的冠名,才是真正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