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改革领导机构已在酝酿 或受中央直接领导
接近官方人士上周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证实,随着高层的推动,统筹国资改革的领导机构已在酝酿之中。
上述接近官方人士表示,中央的频繁调研已暗示国资改革在近期将得到更高层面的统筹。他还称,新机构可能受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发改委、财政部和国资委等相关部委都会参与其中,新机构还将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未来该机构有望加快推进国资改革进程,优化国资改革的顶层设计。
中央直派调研小组
去年年末,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还包括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等。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中央部委层面,国资改革的一系列任务随即得到了分配。除了国资委之外,国家发改委被安排牵头研究制定“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财政部被安排牵头研究制定设立国有资本投资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牵头研究制定职工股权激励政策。
但是,一年多来,中央层面的一系列改革操作方案,除了人社部牵头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在下半年有实质性的推进落地之外,外界还没有看到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所牵头的其他方案的出台。与地方层面的改革相比较,中央层面的改革进展并不快。
为此,就在今年10月中旬,黑龙江省政府官网消息显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深改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改革专项小组分8个小组,分别去央企和地方调研。除黑龙江外,这些地方还包括四川、重庆、湖北、山东等地,走访的企业包括东风集团等央企;参加的部门包括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科技部、国税总局、社科院等。
调研小组成员在成都召开的座谈会上表示,会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将全部记录在本次的调研报告中,为深改组决策提供参考。
部委意见需要磨合
上述接近官方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同部委之间的意见此前存在需要磨合之处。
比如,外界可以从公开信息上看到的是,国资改革是否应采用“汇金模式”,在不同部委之间有一些看法差异。
今年4月,财政部企业司的网站上曾刊登了一篇名为《两个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及对我们的重要启示——对新加坡、以色列两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考察调研和思考》的报告,其中谈到了一种类似“汇金模式”的改革设想。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现在的国资委管得太具体。未来,国资委应该只具备国资管理的行政职能,目前国资委既有行政职能、又是产权代表的“两权合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这不符合让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具体的运营应该由国资运营公司来进行。
但是财政部设想的国资运营公司能否规避政企不分的问题,却引发了另一种疑问。
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在4月也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没有回避外界对于国资委管得过细的看法,但他提到“不能因为存在管得过多、过细问题,而否定管人、管事、管资产一体化。”如果把这个原则否定了,就很容易回到以前多头插手、无人负责的状态,并称“汇金公司还不是国企改革体制样板”。
邵宁在文中提出,如果从中国工商银行的管理框架看,干部选任是中组部管,分配是人社部管,资产是财政部持有35%,汇金持有35%,业务方面是银监会和央行管。可以看到汇金公司本身的职能非常有限,就是持有上市公司35%的股份,所以能做的事情也非常有限,按35%的出资派董事而已。
邵宁直言,如果认为汇金公司是体制样板的话,就意味着要回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态。但他也肯定了“汇金模式”值得学习的两个地方,一是汇金公司是按照专业机构组建的,大部分由专业人才组成;二是人员待遇考虑了市场的因素。
分类管理有望破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国资改革提出了顶层设计的要求,但考虑到整体国资分为企业国资、金融国资、文化科技国资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前述接近官方人士表示,做好分类设计和分类监管可能是加快推进现有国资改革的最好抓手。
而分类管理的另一个意义在于,能让不同部委从各自牵头的领域,从容易实施改革的企业入手,分头推动试点,不断总结经验。
此前,国资委已经在6家央企中宣布实施混合所有制试点;而媒体披露由财政部主导的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案已完成最后一轮征求意见,即将正式试点。
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从而“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但是按照企业类型实施分类,还是按照企业业务实施分类,目前还没有定论。
在地方已经执行的改革中,上海等地推动的是按照企业主要承担功能类型直接划分企业。但是,央企和地方企业有很大不同,地方公益性企业更多,比如供水、供气、公交等类型,央企更多承担的是国家的一些保障性任务,所以此前国资委希望采取按照具体业务功能分类管理,而不是像上海等地一样按照企业类型分类的方式,这意味着同一家企业内部可能因为子企业承担业务的不同,而对不同子企业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