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简称企业),对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行为。处置的资产主要包括:
1.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机械)设备、堆场、交通运输工具、其他专用设施等固定资产。
2. 土地使用权。
3.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正常销售以外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
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三、重要资产处置,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省属企业可以按企业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竞价进行;有专业化要求的,可以通过相关专业化市场公开挂牌竞价进行,或采取招标、拍卖、市场询价等方式进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确需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由省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
五、企业资产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的形成,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涉及标的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也可以参照市场价确定。涉及标的账面价值虽然超过100万元,但其属于市场交易活跃,能够形成市场价格的品种或项目,可以参照市场价作价,其价格或价格区间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企业资产处置价值(帐面值)在一个会计年度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8〕81号)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