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严格内部审批流程。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管理要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捐赠有章可循。
二、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三、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地区、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四、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五、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企业,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六、企业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捐赠方案一般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资产交接程序等。
省属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所有者权益(指集团上年末合并报表数,下同)小于100亿元,单笔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超过15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大于100亿元,单笔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省国资委鼓励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对合理的捐赠行为予以支持,需要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
七、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单独披露。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规定对外捐赠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1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