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曝内幕交易: 哥哥开完会 弟弟突击买股
因哥哥与上市公司国旅联合有关联,股民薛锋得知,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国旅集团正与相关方商谈转让股权一事。随后,薛锋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逾12万股国旅联合,在全部卖出后扣除交易税费共获利了7万多元。这一内幕交易行为最终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进行立案调查、审理,近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公告了对薛锋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哥哥开完会 弟弟突击买股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旅集团)曾经是江苏上市公司国旅联合的第一大股东。2009年时,国旅集团表示,会在适当时机逐步降低对国旅联合的持股比例。2013年,其控股的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旅集团再次作出承诺将逐步从国旅联合退出。就在当年4月,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紫光集团)就受让股权一事开始与国旅联合进行接触。
2013年5月23日,经国旅联合相关人员及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人撮合,国旅集团与紫光集团双方主要负责人会面,紫光集团表示有意购买国旅集团持有的国旅联合股权。同时,双方就战略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原则探讨。而股民薛锋的哥哥国旅集团党委常委薛某也参与了此次会面。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薛某应是现任国旅集团党委常委薛军。据国旅集团官网信息,薛姓的党委委员只有薛军一位,目前还任上市公司中国国旅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
此次会面仅过了几天,薛锋就使用本人账户于5月27日和6月4日分三笔买入*ST联合(即国旅联合)共计逾12万股,成交金额47万余元。在持有不到一年时间后,薛锋在2014年3月7日和3月10将上述国旅联合股票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共获利7万余元。
申辩称“踩点”买股纯属巧合
据悉,国旅联合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全部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3年5月23日,国旅联合第一大股东国旅集团与紫光集团开始接触洽谈股权转让事宜,内幕信息自此形成。9月12日,国旅联合发布第一大股东拟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相关信息已不具备“非公开性”特征。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5月23日至9月12日。而薛军在股权转让事项启动初期参与会见,过程中知悉相关会议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
薛锋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薛军的弟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国旅联合股票被认为是内幕交易行为。但薛锋申辩称,自己的交易行为不是内幕交易行为。薛锋表示,其并不知晓薛军与*ST联合有关联,买入*ST联合是根据个人感觉,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重合纯属巧合。同时,薛锋称其没有将个人全部资金用来买入*ST联合,没有卖掉其他全部股票用来买入*ST联合,买入*ST联合的同时还买入其他股票,并且包括*ST联合在内的很多股票都是首次交易,自己也交易过其他ST股。
被认定属内幕交易遭处罚14万
但对于薛锋的申辩理由监管部门并不买账。根据询问笔录和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显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薛军的弟弟,薛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击买入国旅联合。除此之外,薛锋账户自开户以来从未交易过*ST联合,其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ST联合的交易时点与薛某首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非常接近,交易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部分股票和赎回基金,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习惯明显改变。
经复核,薛锋的陈述申辩材料未提供其不知晓薛某与*ST联合有关联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内幕信息来源,未提供买入*ST联合的合理依据,未能对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敏感期重合以及交易行为的诸多异常作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薛锋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据充分,对薛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江苏证监局认为,薛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薛军是近亲属,薛锋交易*ST联合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对交易理由作出合理解释。薛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薛锋违法所得7万余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共计处罚14万余元。
25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中国国旅董秘薛军,其表示尚不知晓该行政处罚决定。“当时只是谈战略合作的事,有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参与,根本不是什么内幕信息。”薛军表示,对于所谓的内幕信息感到莫名其妙。据悉,薛锋曾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但未如期参加听证会,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江苏证监局对薛锋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记者 刘元媛)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