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速国家荣誉制度立法进程 填补最高奖励制度空白
中国正在加速国家荣誉制度立法进程,填补以国家名义颁发、面向全民的最高奖励制度空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在北京开幕,将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中国拟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确立为国家最高荣誉,由国家主席授予,而该项荣誉可授予外国人。
国家荣誉制度旨在表彰和嘉奖为国家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以颁授代表不同层级荣誉的称号、勋章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奖励制度,也是国家意志、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形式之一。
长期倡导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奖励方式多是物质形式,容易导致金钱导向的偏差,而国家荣誉制度,是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
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期的当下中国,如果经济建设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对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对作出卓越贡献、品德高尚、堪称全社会楷模的人物,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给予最高奖励,不仅是一种崇高荣誉,也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周洪宇说。
事实上,中国对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出现了“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荣誉制度立法日益体系化,但也存在设立标准、授予主体混乱和授予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如“人民艺术家”这一荣誉称号就有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三个不同层次的设立主体和颁授标准;再如,仅以“青年”命名的奖项或荣誉称号就有“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等近十项,这些奖项或荣誉称号尽管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国家荣誉范畴,但均是以“中国”冠名并以“国家”名义颁授的,所以都属于广义上的国家荣誉。
“政府奖励种类繁多,但同一奖项内部等第划分模糊,不同奖项之间少有衔接甚至存在交叉、重合现象,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久而久之,国家荣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势必大打折扣。”江国华说。
在一些发达国家,国家荣誉制度大多有了长足的发展并日臻成熟。美国二战后随着国内环境的和平转变,部分军事类荣誉经过修改和完善,授予在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平民。韩国则设置了勋章、奖章和政府表彰三个层次相结合的荣誉嘉奖体系。
在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国家荣誉制度还具有广泛性和公众性的特点,国家荣誉和奖励可以授予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并且不同的奖项对应不同的表彰对象,以使不同的民众都有获奖机会,对提高国家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中国加速构建国家荣誉制度的步伐。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周洪宇表示,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将推动统一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中国国家荣誉制度进程。
“国家荣誉制度不仅能生动地彰显国家和民族精神以及社会价值观,还能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有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和谐,提高国家形象和地位。”周洪宇说。(记者杨丁淼刘斐)
原标题:中国加速国家荣誉制度立法进程填补最高奖励制度空白
稿源:中新网
作者:杨丁淼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