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发布

09.01.2017  15:31
        《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国家标准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指标和方法。
        据了解,该标准规定了耕地质量区域划分、指标确定、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流程等内容,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及特定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标准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对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价,将耕地质量划分为10个耕地质量等级。一等地耕地质量最高,十等地耕地质量最低。标准根据不同区域耕地特点、土壤类型分布特征,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明确了相关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和划分标准等。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制定《耕地质量等级》是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措施,十分必要、十分迫切。该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掌握耕地质量变化趋势,科学评价耕地质量保护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实施;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指导各地根据耕地质量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下一步,农业部将结合《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的发布实施,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同时,加快推动建立覆盖全国主要土壤类型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耕地质量基础数据库和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公报和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为保障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