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2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定于2015年12月1日-2日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联网市场举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时 间 | 品 种 | 数量 (万吨) | 标的分布 |
12月1日 (星期二) | 国家临时存储小麦 | 84.66 | 江苏(30)、安徽(24.5)、山东(2.4)、 湖北(27.76) |
国家临时存储稻谷 (早籼稻) | 51.7 | 安徽(4.4)、江西(28.8)、湖北(3.5)、湖南(13)、广西(2) | |
12月2日 (星期三) | 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 | 6.37 | 上海(1)、江苏(1)、浙江(1)、广东(2)、福建(0.3)、海南(0.5)、青海(0.57) |
具体交易的品种和数量如有变化,以即时公告及清单为准。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详见www.cereal.com.cn/agwt、www.hfgtc.com和www.grainmarket.com.cn网站。
二、参加交易会的资格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稻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买受人竞买的粮食只能用做生产加工所需原料,实际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加工能力,不得转让转卖。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承储库和买受人均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部门有关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粮食收购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买卖双方参加交易会时,务必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四、报到时间
报到时间为该品种的交易日前。
五、交易市场
原则上安徽省的粮食在安徽批发市场交易;其他省的粮食在当地相关批发市场交易,也可自行选择市场交易。
六、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稻谷、进口小麦保证金为11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
买卖双方必须在交易日前将保证金交纳至市场指定银行账户,以取得参加本次竞价销售交易资格。
七、竞价销售交易方式
此次交易方式为现场计算机和网上竞价。
八、交易会的详细情况以纸质资料为准
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等有关资料见“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hfgtc.com”网站。
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