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公务车要用国产车 政府要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15.12.2014  13:17

  

  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省政府颁布第97号令,发布了《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秘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在《办法》中,对“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做“三公”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采购方面,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办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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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公用房方面,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并且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对于超面积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